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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开班文案

日期:2018-03-15 15:29:37发布人:admin浏览量:1411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若为形势使然,

趋势不可逆转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师机智来袭

培训内容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能力的要求,培训学习的主要內容:(1)职业道德;(2)基础知识: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心理学等;(3)专业能力: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师资团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准开发机构)专家、学者组成教师团队;特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权威专家进行考前串讲。

课程设置12016 6 31 日前报名,所有级别尊享8.8 折优惠;2.所有购课学员均可获赠考试辅导材料一套;3.所有购课学员当次考试未通过,获免费同班型同级别续读机会一次。

结业及证书       学员经过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经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申请参加职业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级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通过者将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关系协调员( 师、高级师)《国家职业资证》。Start

报名方式招生负责人:郑老师电 话:010—84633942 传 真:010—84633595Q Q 在 线:2572307158报名地址1: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 号,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地铁5 号线惠新西街北口站往东500 米后向南100 )报名地址2:北京朝阳区芍药居35 号中煤信息大厦1301 室,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地铁10 号线芍药居站下车E 口出或者13 号线芍药居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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